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呂萬益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被告 呂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呂貴美 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及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觀諸原告所提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5萬5,6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表:
編號建物坐落建物面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1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89.14平方公尺(含平台面積11.1平方公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房地客觀交易價額13萬3,000元/平方公尺×89.14平方公尺=1,185萬5,620元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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