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727號聲請人 劉明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映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映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二張本票是否均有現實向發票人提示,若有,其提示日各為何(須具體指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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