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罪名、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法院欄所載「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妨害公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之罪名、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法院欄所載「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係「妨害公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誤載,應屬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得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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