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960號
原 告 日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據此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被告之最新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