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旗小字第39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約任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
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龔 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