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