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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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035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戊○○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戊○○、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丁○○」抑或為「黃主龍」?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