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原告 楊朝盛 被告 楊嘉宥
陳珮珊 楊麗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9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嘉宥、陳珮珊、楊麗琴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