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祝振璋
黃映菁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鄭玟菱
幼院)法定代理人 江雅婷 (即被收養人生母)法定代理人 鄭安琪 (即被收養人生父)
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公證收養子女契約書。
二、被收養人生母江雅婷經公證出養同意書。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