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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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王調 和
天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被上訴人 林嘉培 兼送達代收人 高毓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0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