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明偉(原名宋明昌、宋宏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明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明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育菱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