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58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
二、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1份。
三、起訴狀所附附表之各項請求金額之相關證明資料,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苗栗簡易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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