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宇軒 、 楊山村 、 林素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宇軒 、 楊山村 、 林素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