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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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馬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佳若 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即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之買賣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