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錦弘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錦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錦弘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58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