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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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53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訴訟代理 張漢榮 律師被告 吳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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