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健洋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後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進行債務清理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裁定自109年12月7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經查,聲請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汽車1輛(86年出廠)、東洋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4股、富邦人壽保單3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富邦人壽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司消債調卷第20至26頁,司執消債清卷第75至76頁、第127至128頁、第192頁)。而聲請人名下車輛年份已久、股票價值甚低,如經變價亦不足支付變價所需手續費用,均無處分實益,富邦人壽保單經保險公司逕為解約後解繳新臺幣(下同)359元解約金到院,惟已全數抵沖本件郵務費用,系爭房地雖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4335號執行案件拍定,然抵押權人尚有不足受償額,自無多餘拍賣款項得以分配予本件無擔保債權之債權人,是債務人名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遂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於111年3月31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經查:㈠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乙節,本院認定如下:
1.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裁定聲請人自109年12月7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已如前述。聲請人陳稱現已退休(44年出生,現為66歲),每月領有勞保金1萬7,714元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以佐(見司消債調卷第38頁,消債職聲免卷第69至71頁),經核相符。且查聲請人自102年2月26日自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退保後即無最新投保資料,107至110年度財稅所得均未見薪資所得資料,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勞保局電子閘門、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司消債調卷第32至33頁,司執消債清卷第29至31頁、第283至288頁),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加計聲請人自110年起領有三節及重陽禮金各節2,000元,此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7月18日桃社老字第1110065262號函在卷可稽(見消債職聲免卷第31至33頁),是聲請人開始清算後每月收入應以1萬8,381元(計算式:1萬7,714元+2000元×4÷12月=1萬8,38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列計。扣除前開清算裁定審認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1萬8,337元(見消債清卷第95頁)後,尚有餘額44元(計算式:1萬8,381元-1萬8,337元=44元)。
2.再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7年5月至109年5月)業已退休並每月領有勞保金1萬7,714元,已如前述,又聲請人107至109年度股利所得分別為1萬7,071元、1萬6,816元、19元,此有107至109年財稅清單在卷可稽(見司消債調卷第32至33頁,司執消債清卷第29至30頁、個資卷),故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應為45萬1,918元【計算式:1萬7,714元×24月+(1萬7,071元÷12×7月+1萬6,816元+19元÷12×5月=45萬1,9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因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係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桃園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107年:1萬6,430元、108年:1萬7,494元、109年:1萬8,337元)計算,故聲請清算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41萬6,623元(計算式:1萬6,430元×7月+1萬7,494元×12月+1萬8,337元×5月=41萬6,623元)列計。而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如前所述為0元,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3萬5,295元(計算式:45萬1,918元-41萬6,623元=3萬5,295元),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要件不符,本件債務人應不予免責。
㈡就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乙節: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本院查詢聲請人入出境資料,以確認是否有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57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出入境記錄,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並無出入境行為,尚無具體事證足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指隱匿財產之情事,或其所為即為消費奢侈性商品或服務等該不免責事由存在。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本院函查保險公會及勞工保險局債務人有無購買商業型保險及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並調查債務人是否隱匿財產收入予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等與其生活密切關係之人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65至266頁)。經查,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名下有效保單有富邦人壽、中國人壽、美商安達產險及臺灣人壽保單(見司消債調卷第27至29頁),而本院函詢上開保險公司名下保單現況,經函覆中國人壽公司並無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存在,美商安達產險公司之保單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臺灣人壽公司保單聲請人均係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且查無變更要保人之紀錄,而富邦人壽保單已經保險公司逕為解約後解繳359元到院,已如前述,此有前開保險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司執消債清卷第121頁、第124至128頁),而聲請人領取勞保年金、三節禮金均如前述,難認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隱匿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情形,至聲請人是否有隱匿財產於未成年子女或配偶之情形,應由債權人就其主張具體提出相關證據供參,不得僅以臆測之詞而請求本院調查,併此說明。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55至256頁、第260至261頁、第267頁),其餘債權人則僅泛言不同意聲請人免責,並未提出具體指謫。惟消債條例關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對於聲請人係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之意旨,而經本院依職權遍查現有事證,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其他各款不免責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存在,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院雖裁定債務人不免責,惟日後債務人仍得繼續清償於如附表所示符合消債條例規定得為免責裁定之要件後,另行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光彧附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額債權比例(%)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萬548元44.291萬5,632元0元1萬5,632元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萬1,650元25.919,145元0元9,145元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萬8,702元19.786,981元0元6,981元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萬5,234元5.031,775元0元1,775元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萬2,729元4.671,648元0元1,648元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60元0.32113元0元11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