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41號聲請人 曾輝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國慶┌──────────────────────────────────┐│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44-87-NX-0000000-0│1│5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