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37號聲請人浩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國慶┌─────────────────────────────────────────┐│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37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浩笙科技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四│107年8月6日│140,369元│SMA0000000││││司黃明輝│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