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訴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宥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823號、第107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詠晶書記官胡家寧通譯吳音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宋宥廷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智鈞 (業經本院另為判決)、宋宥廷均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楊智鈞於民國
107年4月初開始、宋宥廷於107年6月間起,受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子「黑雄」雇用,在新竹縣○○鄉○○路○段○○○號旁第1間違建鐵皮屋攬客,並向男客說明價格,容留媒介越南籍成年女子LUONGTHIANHXUAN及NGUYENTHIYENNH
I(均持探親免簽證進入我國)、LAOPHUOCLINH、PHAMTH
ITRUCANH(均持觀光免簽證進入我國)及泰國籍女子CHAL
ITAPHANNAPHAT(持觀光免簽證進入我國【原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與不特定男客性交,並由上開成年女子向男客收取對價每節30分鐘新臺幣(下同)1,300元至1,500元不等,再由楊智鈞、宋宥廷以每介紹一名男客固定抽成300元至500元不等,其餘為各該越南籍或泰國籍成年女子所得,以上開方式容留、媒介上開5名成年女子為性交行為以營利。嗣為警於107年8月16日17時45分許喬裝男客執行勤務而查獲,並當場在上址房間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3至24所示之物,均非為被告所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IPHONE手機1支,固為被告宋宥廷所有,惟與本案尚無關聯性,且上開之物又均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犯本案妨害風化之犯行,犯罪所得為日薪2,000元,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此金額非屬甚鉅,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礙被告刑度之評價,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避免開啟助益甚微之沒收,過度耗費訴訟資源而無助於目的之達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張詠晶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保管人│備考│├──┼─────────┼───┼───────┼───────────┤│1│黑色VIVO手機(含門│1支│楊智鈞│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000000000000000│││卡1張)││││├──┼─────────┼───┼───────┼───────────┤│2│白色IPHONE手機(含│1支│宋宥廷│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3│白色ASUS手機(含門│1支│楊智鈞││││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4│鑰匙│1串│楊智鈞││├──┼─────────┼───┼───────┼───────────┤│5│保險套│88個│楊智鈞│編號1房間│├──┼─────────┼───┼───────┼───────────┤│6│潤滑液│4瓶│楊智鈞│編號1房間│├──┼─────────┼───┼───────┼───────────┤│7│保險套│123個│楊智鈞│編號2房間│├──┼─────────┼───┼───────┼───────────┤│8│潤滑液│2瓶│楊智鈞│編號2房間│├──┼─────────┼───┼───────┼───────────┤│9│保險套│85個│楊智鈞│編號3房間│├──┼─────────┼───┼───────┼───────────┤│10│潤滑液│1瓶│楊智鈞│編號3房間│├──┼─────────┼───┼───────┼───────────┤│11│保險套│134個│楊智鈞│編號5房間│├──┼─────────┼───┼───────┼───────────┤│12│潤滑液│1瓶│楊智鈞│編號5房間│├──┼─────────┼───┼───────┼───────────┤│13│保險套│45個│楊智鈞│編號6房間│├──┼─────────┼───┼───────┼───────────┤│14│潤滑液│1瓶│楊智鈞│編號6房間│├──┼─────────┼───┼───────┼───────────┤│15│保險套│14個│楊智鈞│編號7房間│├──┼─────────┼───┼───────┼───────────┤│16│潤滑液│1瓶│楊智鈞│編號7房間│├──┼─────────┼───┼───────┼───────────┤│17│保險套│117個│楊智鈞│編號8房間│├──┼─────────┼───┼───────┼───────────┤│18│保險套│3264個│楊智鈞│倉庫│├──┼─────────┼───┼───────┼───────────┤│19│潤滑液│14瓶│楊智鈞│倉庫│├──┼─────────┼───┼───────┼───────────┤│20│監視器主機│2臺│楊智鈞││├──┼─────────┼───┼───────┼───────────┤│21│電腦螢幕│2個│楊智鈞││├──┼─────────┼───┼───────┼───────────┤│22│電視螢幕│1個│楊智鈞││├──┼─────────┼───┼───────┼───────────┤│23│帳本│1本│楊智鈞││├──┼─────────┼───┼───────┼───────────┤│24│大門遙控│1個│楊智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