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尤陳登美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 白尤秀金尤留成 之繼承人)被告 尤進發 (尤留成之繼承人)被告 尤秀霞 (尤留成之繼承人)被告 尤秀雲 (尤留成之繼承人)被告 尤財權 (尤留成之繼承人)被告 吳同和尤林秀娥 之繼承人)被告 饒尤秀鑾 被告 吳同茂 被告 吳淑娟 前列吳同茂、吳淑娟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春鶴 被告 呂尤秀琴 被告 宋尤秀菊 被告 尤秀英 被告 尤進祥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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