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尤陳登美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 白尤秀金 ( 尤留成 之繼承人)被告 尤進發 (尤留成之繼承人)被告 尤秀霞 (尤留成之繼承人)被告 尤秀雲 (尤留成之繼承人)被告 尤財權 (尤留成之繼承人)被告 吳同和 ( 尤林秀娥 之繼承人)被告 饒尤秀鑾 被告 吳同茂 被告 吳淑娟 前列吳同茂、吳淑娟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春鶴 被告 呂尤秀琴 被告 宋尤秀菊 被告 尤秀英 被告 尤進祥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