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秋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壹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貳萬零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