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5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5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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