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6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號,此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