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四四號嚴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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