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 楊奇芳 相對人 莊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四行關於「1,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