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2號聲請人 許瀠尹許斐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㈣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㈤至㈦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㈡、聲請人稱於97年5月9日提出協商申請之補件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文件。
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㈣、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抄錄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另請釋明為何聲請人於96年全年度有固定薪資收入,卻無所得稅申報資料?此部分本院均會同稅捐機關予以查核,請務必切實說明。
㈤、經查聲請人97年1月至5月平均月收入19,565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0,594元後,尚餘8,971元,請釋明為何提出每月償還3,100元之清償方案於銀行,導致銀行協商意願低落?另聲請人97年1月請假扣薪3,056元、2月請假扣薪4,640元、3月請假扣薪3,056元、5月請假扣薪3,056元,請釋明既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為何不勉力工作以期早日獲得經濟生活之重建?
㈥、經查聲請人申請有中華電信市內電話門號一組、遠傳電信手機門號兩組、亞太電信手機門號一組,請釋明聲請人有何通訊上之需求須申辦多組門號,增加生活上不必要支出?
㈦、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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