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昇立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鴻傑┌──────────────────────────────┐│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1│ 黃威彬 │103年10月31日│40,000元│0000000││├──┼───┼───────┼───────┼────┼──┤│2│黃威彬│103年10月31日│40,000元│0000000││├──┼───┼───────┼───────┼────┼──┤│3│黃威彬│103年10月31日│40,000元│0000000││├──┼───┼───────┼───────┼────┼──┤│4│黃威彬│103年10月31日│32,381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