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畇蓁 、 吳昕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