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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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莊旻哲 被告 陳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基原簡字第1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基原簡字第16號竊盜案件,經被害人即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