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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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葉姵妏 法定代理人 游麗滿 相對人 江金紀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年度執全字第一一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法扶保證字第10010001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前依鈞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7號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10010001號保證書為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以100年度執全字第110號假扣押執行在案。嗣因雙方業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聲請人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亦於調解筆錄表明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物,為此請求返還上開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5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8月3日嘉院貴100執全新字第110號塗銷查封登記函、調解筆錄、上開保證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
7號、100年度執全字第110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
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5號撤銷假扣押案卷等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物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7月22日調解筆錄附卷可憑,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怡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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