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22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趙士傑 債務人 鍾瑞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瑞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確切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與附表不一致)。
二、提出蓋有受任人印章之委任狀。
三、債務人鍾瑞霞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