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56號聲請人 黃珮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進旺 、 李月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人於103年8月28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03年9月1日)。
二、相對人林進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月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