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9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彬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609號),嗣本院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志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埔交簡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兩案均為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足見被告經前案之刑罰執行後,同類犯行仍然一犯再犯,前刑罰之執行不足以警惕被告,則本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以累犯論,加重其刑,即無因過度剝奪被告人身自由權,而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情,無違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是本院認被告本案所為,仍有刑法第47條第1項之適用,仍應認屬累犯,而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起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止股
107年度偵字第28609號被告張志彬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志彬於民國10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44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4000元確定,嗣入監服刑,於102年12月5日執行完畢;於106年間,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埔交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6年11月1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於
107年間,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埔交簡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7年4月2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於107年9月13日晚上6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許止,在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住所,飲用1瓶玻璃罐裝啤酒後,仍於同日晚上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9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東光路與興進路口時,為警執行酒駕路檢勤務予以攔查後,發現其身上酒氣濃厚,經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10時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 車浩 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請審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所衍生之交通事故或悲劇層出不窮,屢經政府大力宣導勿酒後駕車,而被告前已有3次酒駕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詎復犯本案,顯見其駕駛行為與心態已有偏差,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甚鉅,請從重量刑,以資懲儆並維社會治安及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檢察官謝志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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