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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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偉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少訴字第20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少訴字第2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偵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107年11月9日間故意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3月31日以108年度少訴字第30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5月6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9月26日以107年度少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107年10月25日至111年10月24日),於107年10月25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之107年11月9日,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3月31日以108年度少訴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5月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在卷可參,是以,受刑人顯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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