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6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鍶美騰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預估 陳祖德 律師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金額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若限期命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