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587號債權人日光行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婉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伶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
㈡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