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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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聲請人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家儒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8年7月29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8年8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廣源工程行」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廣源工程行」),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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