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孟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李孟韋為未成年人,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李孟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資釋明債務人係為無照駕駛肇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