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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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7年執助字第592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學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三五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文學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以一0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三五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二場次,並於一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按址傳喚二次未向檢察官報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書誤載第一款),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案卷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