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56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蔡織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雖設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惟其已於民國84年3月24日出境,並於101年12月19日逕為遷出登記,相對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