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張樹福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9,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85號)並獲准許,倘訴訟救助准許裁定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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