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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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49號聲請人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漢郎 、 李芸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