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原 告 劉阿蓮
被 告 張許淑真
大成國宅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