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13號原告乙○○住○○市○○區○○街00號被告丁○○
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吳進興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9萬8,771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萬9,590元(計算式:1,498,771元×1/3=499,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姚佳華附表: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價額(新臺幣)1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897)96,171元2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275,000元3房屋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權利範圍:全部)127,600元共計:1,498,771元說明:1.編號1、2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編號2價額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