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105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片語■(片語64),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