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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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82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秋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通順托運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以書面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2月至97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保險費(限公保、││勞健保、強制險)、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㈣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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