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69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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