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0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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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0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臺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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