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盧緗蘭 即 盧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鳳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之一部即命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1,943,600元及其利息部分提出異議,是就該異議部分(即1,256,400元及其利息部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5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